问题 | 传来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 |
释义 | 一、传来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 在积极获取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三)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四)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二、刑事证据规则传来证据的作用 (一)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三)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四)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三、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怎么规定的? 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须说明其来源。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据,也就不能成为传来证据。 坚持以证据事实的来源为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标准,不能以证据的真实程度作为划分标准。应当是先有标准,然后再判断证据的真实程度。摄影、录像、录音等是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由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证明力问题。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传来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和检验原始证据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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