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生证丢失情况说明 |
释义 | 一、出生证丢失情况说明 出生证丢失情况说明的写法如下: 1.写明出生证遗失的事实; 2.写明当事人人的信息以及孩子的信息; 3.写明出生证的遗失世间以及其他事项; 4.最后落款申当事人的姓名以及相关部门的盖章。写好后带上相关资料进行补办。 二、出生证公证如何办理 出生证公证的办理:当事人办理出生证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法律网提醒您,办理出生公证书需要注意: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 三、出生证明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出生公证,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的医院出生证明; 3.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 4.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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