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 |
释义 | 就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陈某。 陈某告诉记者,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是由于行为人自己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依本案所查明之事实,被告曾先生作为《房产买卖合同》的购买人,对于讼争房产内的住户情况即原告方的情况是知悉的,尤其是第三人吴女士所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摘录)》对此已清晰、明确无误地表明,“前述房地产目前由甲方的多户亲戚控制和居住。 乙方(即本案被告曾先生)对此情况完全清楚明了。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认为居住在前述房地产内的住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承租人’范畴,不具有优先购买权……”曾先生对于讼争的重要事项并不存在认识上的缺陷,更遑论“显著缺陷”。 因此,曾先生诉称其“误以为李氏兄弟确系讼争房的承租人,并误以为其可以承租人资格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意见显然均无法成立。 对于讼争的显失公平问题,陈某阐述,所谓显失公平问题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首先,曾先生并未举证本案存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以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其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商业风险,只要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即可,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这种风险。 正如本案已查明之事实,曾先生是知悉李家与讼争房产之间的历史渊源以及法律关系的,知悉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给付和对价给付。一般来说,当事人本人系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最佳维护人,本案亦应不例外,正是通过理性的利益计算,被告才与各方当事人签订了协议。 给付和对价给付所基于的信息众多,不应仅以原告可取得的620万元与第三人的出售价或者其他住户获得的补偿对价进行简单比较,如果曾先生转售价为买入价的数倍,或者其他住户事后认为当时要求的搬迁费太低,那么第三人或者其他住户是否亦均可主张相关合同显失公平? 如此一来,岂非都可以事后的地位、情况来取舍签订合同时的市场判断及风险估算?如果这样,交易安全将无法保障,诚实信用亦无从谈起。 显然本案双方已在充分、具体的市场信息中,依据签订协议当时的状态进行了全面衡量、判断,各方当事人对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未存在显失公平的事由。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重大误解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撤销权人的认定 该认定是重大误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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