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处数额较大的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此处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例如: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 二、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1、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受贿案件往往涉及多笔受贿事实,受贿数额的认定特别是小额贿款、历史性收受的款物是否累计计算,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受贿犯罪的数额计算作出了规定。 第一款主要针对的是小额贿款的计算问题。《解释》明确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主要借鉴了刑法对于多次贪污的数额计算规定。这里的“未经处理”,既包括达到定罪标准未受处理,也包括未达到定罪标准未受处理。受贿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每次均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这里的“处理”包括刑事处罚和党纪、行政处分,已经受过处理的原则上不再累计。 第二款针对的是行贿人长期连续给予受贿人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围的财物,收受财物与具体请托事项不能一一对应情况下受贿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行贿人长期连续给予受贿人财物,且超出正常人情往来,期间只要发生过具体请托事项,则可以把这些连续收受的财物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全额认定受贿数额。 三、受贿两万元怎么判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标准的相关介绍,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讲,如果做出行贿受贿的行为,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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