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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教师产假规定?
释义
    一、江苏教师产假规定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二、产假的享受人群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产假的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江苏教师产假规定的相关内容。产假对于职业是没有任何规定的,一般的产假都是98天,如果难产产假增加十五天,如果生的孩子是双胞胎也会增加十五天。在长假期间工资待遇还是需要发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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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