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管辖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管辖如何规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范畴,应当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发案地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其发案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发案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的国家秘密。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如果行为人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则应依照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2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对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管辖如何规定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来进行判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级法院管辖范围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性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犯罪。所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由中院管辖。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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