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公司法律定义 |
释义 |
一、关联公司法律定义 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关联关系,则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在我国,关联企业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首见于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法第13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如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⑵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因此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一词并非指一个独立的企业形态,其所揭示的是独立企业形态之间的结合现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公司法学家赖英照教授认为:“关系企业之精义,乃在于企业间所存在之统一管理关系。”②这是对关联企业主要特征之非常精辟的说明。具体而言关联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 首先,关联企业是一种由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单体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但其本身不是独立法人。其次,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表现为控制与从属关系。所谓控制企业,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企业。所谓从属企业,是指被其他企业控制的企业。一般来说,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大致表现为股份控制型和合同控制型等类型,前者的典型表现为母子公司,后者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为德国的康采恩 (2)关联企业是由特定手段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这些特定的连接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资产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股份参与;二是合同手段,主要有支配合同和赢利支付合同;三是其他手段,多指派生于资产的手段,如人事连锁等。 (3)关联企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形成的企业联合。 一般来说,关联企业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而进行的企业间的联合。具体的经济目的可能是基于垄断市场,或基于避免风险、降低成本、寻求合作等目的,还可能是为了加强企业的竞争力。究其法律动机,则是一企业希望通过特定手段来达到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效果。 近年来,随着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的提高,也不见了非常多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的出现,主要是为了扩大效应的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之间的合作能力,以及关联的程度,并且关联企业在我们国家是一种非常专业的术语,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律当中。 三、公司关联方式 这时各成员公司的经济地位已经发生了严重倾斜,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依附关系。关联公司的成员公司各自人格独立,关联公司通过某种联系纽带方能形成。这种联系主要有三种: 一是资产联结方式,主要表现为股权参与、在公司之间形成控股、参股关系,控股公司通过股权参与控制从属公司的经营管理。这种联结方式所产生的后果的典型形式是形成控股公司--从属公司这种主次两层的公 司形态。这正是本文所要着重考察和研究的对象; 二是合同维系方式,即公司之间通过缔结合同的手段予以联结。这在立法上仅见于德国,如德国《股份公司法》中规定的控制合同、利润转移合同等均属此类。我国通过行政手段组建企业集团的初期也主要采取了这种方式。 三是其他方式,主要是以人事连锁、表决权协议等其他手段联结。这种联结不是一种独立的方式,其背后一般有着相应的股份支持,它实际上体现了公司之间的资本联系,对公司的控制主要体现为对公司人事的控制,资本联结最终也体现于此。笔者认为,从关联公司的成员组成、联结方式和联合目的等方面虽然能够找到关联公司的一些特征,但其本质特征,应当从成员公司之间的关系上予以把握。 以上就是关于关联公司法律定义的相关内容,关联企业一词并非指一个独立的企业形态,其所揭示的是独立企业形态之间的结合现象。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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