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 |
释义 | 一、合同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二、明示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指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明示预期违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l)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 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 2)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的表示。 一方表示的违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 3)当事人表示的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正是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从而会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或者次要义务,并且不障碍债权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这种拒绝履行并没有使债权期待成为不能,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因此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3、明示违约的法律救济,债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 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 2)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明示违约而继续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继续履行期到来后,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 但债权人应负担减损义务,且应承担履行期内意外事变的风险。 三、默示预期违约 1、默示预期违约指 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预期违约,但对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却未明确规定。 在构成要件上,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的不同在于,预期违约一方并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表示出来,而是以其行为使另一方预见到其将不履行义务。 这种预见毕竟属于主观上的推断,故在默示预期违约制度中,就要求该预见必须具有合理性。 如何判断预见是否合理?这是默示预期违约构成要件中的主要问题。 3、默示预期违约,非违约方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并且在得到保证前中止履行合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履约担保,则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说非违约方可以不考虑对方的默示违约而等到履行期限到来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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