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
释义 |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认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是:本罪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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