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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辞职结算问题
释义
    正文: </script> 我于2003年1月6日经猎头介绍进入上海A公司,签定了3年合同,合同中注明了招聘猎头费问题:“甲方同意为乙方支付招聘费用4200元人民币,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应全额支付上述费用“。2004年4月左右我被A公司转入B公司(A公司是美资公司C和上海某研究所建立的合资公司,B是C的独资公司),招聘猎头费条款被B公司照搬到了新合同里。2004年8月和B公司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4年8月1日到2006年1月5日。我2003年在A公司办理了户口引进,签定了户口补充协议,规定三个月违约金按年递减。2003年在A公司以C名义签定了股票期权协议,每工作满1年可以得到25%的股票期权,到现在我应该享有50%的股票期权。我于今年4月中旬辞职,B公司的人事根据A公司的户口补充协议要我赔偿一个月工资,招聘猎头费要我赔偿一个月工资。我认为我和A公司的户口补充协议应该作废;B公司虽然合同里提到了招聘猎头费问题,但B公司没有实际为我付出猎头费,也应该作废;我的股票期权是以C公司名义签定的,我应拥有50%的股票期权。另,因当时B公司老板不在,B公司副总先和人事商量先搁置结算问题把劳动手册和退工单给了我,但4月份的工资没有给我打到卡上。请律师给我专业建议,谢谢。 答: 猎头费与户口补充协议的违约金无需支付 你的股票期权想拥有百分之五十,有点难度。</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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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