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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与行为可以撤销李辉可以要回住房
释义
    家住七马路的李辉:我一个人住在市里,女儿和女婿住在外地,2001年我遇到了阿兰,并认她当了干女儿,从此她便长期的照顾我,阿兰对我非常好,我生病的时候也是她陪在我身边,出于感激我将房产赠与了她,阿兰要买空调,我就给她几千元钱,她说要买一台洗衣机,我又给了他几千元钱。我生病后,就将我的工资卡交给了阿兰,我每个月2000多元钱的退休金,由她来支配。后来我有事急着用钱,发现自己没有钱了,就在阿兰那借了1万元钱,并写了欠条。前段时间我女儿回来后,我又改变主意了,想把房产要回来给自己的女儿。每当我提起要回房产时,阿兰就拿出欠条让我还钱,因为我给阿兰的零用钱已经超过1万元了,所以我不想还款。
    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作出无偿地把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方的意思表示,因他方表示受领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中,出赠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一方,称受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李辉虽然口头许诺将房屋赠给阿兰,但李辉只是有这个意思表示,并未实际交付房屋,属于赠与合同尚未成立。如李辉反悔,完全可以向阿兰提出撤销赠与,且不需给付阿兰任何补偿。但如果阿兰虽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双方却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则应认定双方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李辉就不能撤销赠与。
    关于1万元的欠条,由于李辉说明:“后来我有事着急用钱,发现钱没了”才向阿兰借的款,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辉虽然主张其工资交给阿兰掌管并由阿兰支配,且给阿兰的钱远远超过了1万元,但李辉不能提交直接证据,故李辉应给付阿兰1万元借款。又因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阿兰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欠款利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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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