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是夫妻的财产吗 |
释义 | 一、住房公积金是夫妻的财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理论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离婚是不能提取公积金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可见,虽然婚内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的时候要想实质性完成对公积金的分割有些不太现实,因为根据国家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来看,离婚并不是法定条件。除了公积金,退休后领取的养老费其实也是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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