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案 |
释义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宙斯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xx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明远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珊、郑兰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2年5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在被告于1998年自原告处离职的3年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写明2002年5月10日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涉及本案专利权转让法律关系的条款主要内容为:1、被告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万元;2、被告保证在向原告转让该专利前,从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双方签字盖章后,原告将1万元转让费支付给被告,被告同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裕祺及被告在《协议书》上签字,原告同时加盖了本单位公章。《协议书》结尾处写明的时间为2001年5月28日。被告认可该时间为双方签约时间,但原告称此时间为打印错误,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时间应为2002年 5月29日。 《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将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及《说明书》原件交给原告,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转让费。但在转让费支付的时间及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说明书》交付的时间两个问题上双方存在分歧,原告称是2002年5月29日双方签约的同一天支付的转让费并收到被告交付的《专利证书》和《说明书》;而被告则称是2001年5月28日双方签约的同一天将《专利证书》和《说明书》交给原告,原告直至2002年5月24日才支付转让费1万元。 2002年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通知被告委托的专利代理人许深(北京市西城区专利代理事务所),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于 2001年5月29日终止,终止的原因为被告未按该局交费通知书中的规定交纳或缴足2001年度的年费和滞纳金。在前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中写明如被告有正当理由,可以根据专利费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其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恢复其专利。但被告称其未收到前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故未在前述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恢复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2002年5月29日,双方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原告交纳了200元变更费。原告称其于2002年7月得知涉案专利已于2001年5月29日终止,并称其为恢复该专利进行了极大的努力,但未能如愿。 另查,原告自1995年至2001年间为被告交纳了涉案专利的申请费、登记费、印花税、年费共计3 695元,其中2001年年费的交纳日期为同年9月20日。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除对所签《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存在争议外,对该《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并无异议,故该《协议书》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双方签约时已知晓涉案专利已被终止,故不存在被告以欺诈手段签约问题。除以上两点外,本案也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它导致双方所签《协议书》无效的要件,因此原告关于双方所签《协议书》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所签《协议书》合法有效。 双方所签《协议书》的实质为专利权转让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实施了支付转让费、交付专利证书、共同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等履约行为,但在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正式变更为原告前,该《协议书》尚未履行完毕。无论双方《协议书》签订的时间是2001年5月28日还是2002年5月29日,在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正式变更为原告前,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性的责任在于被告。虽然原告在1995年至2001年期间为被告交纳了涉案专利的相关费用,但没有证据表明此系原告基于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而负有的合同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原告负有此义务。而被告主张由于原告无偿使用涉案专利,故应替被告交纳专利年费的主张,既于法无据,被告就此举证也不充分,且原告亦对此予以否认。因此,被告关于导致涉案专利被终止的责任在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未按期交纳涉案专利的年费及滞纳金,导致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在2001年5月29日被终止,致使双方《协议书》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原告在此情况下,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转让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宙斯粘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金起签订的涉案《协议书》; 二、被告郑金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宙斯粘胶制品有限公司转让费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宙斯粘胶制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郑金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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