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著作权法》第28条原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法。”现修改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法。”由于邻接权基于作品的传播而产生,故邻接权人行使邻接权时,不得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法。例如,表演者授权他人复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时,复制者还要征得表演者表演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法。 关于邻接权权利的限制,适用于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的有关规定法。例如,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图书而使用该图书的版本形式,可以不经出版者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法。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法。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邻接权,应当订立合同法。邻接权合同适用于著作权合同的有关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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