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进行死刑案辩护 |
释义 |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目前中国司法实践是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但目前中国对于故意杀人案、抢劫致死案、毒品犯罪等罪行严重的,还是会判处死刑,所以说,律师的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如果在证据及程序上找到一定疑点,是有希望辩护成功。 死刑案件的辩护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有时公安机关会刻意隐瞒);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这是比较重要的。比如说故意杀人案中,直接证据是否充足,像现场遗留痕迹如足迹、指纹等,犯罪工具及现场遗留物。像抢劫致人死亡案中,是否直接致死,致死原因。就目前来说,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前二位罪名是故意杀人与抢劫致人死亡。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现在司法机关对于这一块做得比较规范。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这个尤其重要,作为律师一般要仔细考虑。如果鉴定结论有重大错误,则要重新提出。一般来讲,鉴定材料要推翻重做,有点困难,但我们可以从鉴定结论中的分析说明中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像致死原因等,只要抓住一点疑点,就可能有机会,从而为犯罪嫌疑人留取生的希望。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重大的错、假、冤案中。比如说一件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律师面前一再喊冤,就可能有问题。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这里就很重要了,要考虑被告人自首,要特别注意细节,关于这方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有时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只是询问时,尚未采取措施时如实招待了罪行,也算是自首。还有立功这方面,有时被告人在判决前就立功表现,但在宣判时还没有查实,即使在死刑复核期间都要跟进公安机关,核实立功是否由公安查实,如果已经查实,则有希望。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16)当一切手段穷尽完毕,证据充足,又极有可能判决死刑。就只能以情去打动法官,争取法官同情。笔者曾经办过一起走私毒品案,一名外籍妇女走私毒品一千多克纯海洛因,情节严重。后来得知被告人有三个小孩,最大六岁,最小二岁,因为生活所迫,被他人蒙骗。后来从这方面着手,以情理感动法官。后来从轻判处,判决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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