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可行性 |
释义 | 《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有不少学者建议立法机关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中,但由于以下几个原因的影响而没有实现:一是受到“精神损害赔偿无法计量说”的影响,该说法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在评价上的困难以及不可操作性,从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二是由于当时的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法律保护还停留在人的身体和财产上,对精神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三是当时国家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经济基础还不牢固,如果在国家赔偿范围中加入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加重国家财政负担,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目前,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法制建设情况来分析,我国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之中并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首先,经过近十五年司法实践,证明了“精神损害赔偿无法计量说”是错误的、不符合时代发展的。 我国在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逐步完善和发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害程度及数额认定标准越来越科学合理化,这表明精神损害赔偿是具备可操作性的,也说明了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也是可行的,国家有能力把握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方向;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现在的国家财政收入与90年代的财政收入相比已极大丰厚,相当的财政条件为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提供了可能;第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阶段性的重大成果,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思极大提高。近些年,社会对受到国家违法侵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事件持普遍支持的态度,民众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声音越来越多,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有了深厚的社会基础。 因此,我国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并且建立起相当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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