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大会制度是谁提出的 |
释义 | 一、股东大会制度是谁提出的 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一环。 1.《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提议权。 2.年度股东大会是必须的,而临时股东大会则在特定情形下召开,如董事人数不足、公司亏损严重或股东请求等。 3.这些规定确保了股东对公司事务有一定的发言权,同时保障了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股东大会的主持者 1.《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的主持者。通常情况下,董事长负责主持股东大会。 2.如果董事长无法履行职务,副董事长或董事们会推举一人主持。 3.若董事会未能召集会议,监事会则需及时召集并主持。 ![]() 三、股东大会的召开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细致规定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2.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适当的通知期,以确保所有股东都能够参与公司重要决策的讨论。 3.此外,无记名股票持有人需在规定时间前交存股票以出席会议,保障了会议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4.临时提案的提出和处理也有严格规定,确保提案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有关股东大会的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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