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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识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
释义
    关于高校毕业生所签订的三方协议,《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相关的条文予以明文规范。实践中此类纠纷,法院通常适用民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劳动合同法解读》解释为“对于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可以看作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协议。
    当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读也是非正式解释,在实践中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我个人认为高校毕业生所签的三方协议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本条看三方协议适用合同法规范有些牵强。但是司法实践的处理还是应当遵守。
    综上,三方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短暂的过渡性协议,是为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预约,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且看《民法通则》关于违反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提醒毕业生注意的是,不仅民法的相关规定要遵守,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也要遵守。如《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就是地方性规章,其第三十条规定: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并由双方签署违约协议文件;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以及原用人单位的违约协议或解除协议文件,到校就业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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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3]《劳动合同法解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9]《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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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