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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一、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有哪些
    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吗
    如果说在合同法生效前,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在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仍不能补偿受害方的损失的话,那么在合同法生效后,它的赔偿性就很明确了。尤其是在确定了违约金数额调整制度后,一方面,借助该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因而已经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与赔偿金并用;另一方面,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制度,确定了它的补偿性,而否定它的惩罚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不管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其目的都不过是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其性质属于赔偿金的预定。基于此,也决定了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并用。
    三、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理由即在于此。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有哪些的信息,合同中若是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是不能够同时索赔的,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也是不可以并存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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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