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和不成立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一、合同无效和不成立有什么区别 合同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 2.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3.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4.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5.二者的保护性不同。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二、主张合同不成立的理由 主张合同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三、未成立的合同能否追究违约责任 未成立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存在违约,所以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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