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原材料是由谁提供的 |
释义 | 一、承揽合同原材料是由谁提供的 1.在承揽合同中,关于原材料的提供方,是由定作人和承揽人共同协商约定的。 2.如果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那么承揽人需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以确保材料的质量和适用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第七百七十五条也规定,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材料,并在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二、合同法律特征概述 加工承揽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非单纯提供劳务。这意味着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工作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进行的,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得承揽标的物具有独特性,从而与市场上的普通物品相区分。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依靠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的直接指挥管理。 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承担独立责任,包括质量、数量、期限等。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承揽人还需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等风险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通常需亲自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转交他人完成,除非经过定作人的同意。 5.承揽人还需对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6.承揽合同还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等特点。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合同,且合同双方需互相给付对价。同时,承揽人和定作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三、民法典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在民法典中有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承揽合同的定义、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2.《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对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人的义务、定作人的义务、承揽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为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承揽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原材料提供问题解决了,那么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和责任划分又是怎样的呢?对于承揽合同的相关问题,法律网随时为您解答,快来咨询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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