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仲裁机构申请合同仲裁有时效吗 |
释义 | 向仲裁机构申请合同仲裁有时效吗?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合同仲裁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松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面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1条指出,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9条之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 第74条之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但是,从财产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二、合同仲裁相关法律规定 1、只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一般是有效的,就应当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向仲裁机构申请合同仲裁有时效吗的相关内容,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3]《<仲裁法> 》第七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两百一十五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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