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申请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国家赔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种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三)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二、几种常见的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申请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部分实行“法定赔偿”的原则,即只有上述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赔偿范围的,才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 (二)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三)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 (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 (五)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 (六)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在申请司法赔偿前,请注意仔细阅读下一部分) 确认制度 “确认”是我国司法赔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其他机关以各种方式对违法行使职权事实的发生予以认可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在其所主张的违法行使职权事实被依法确认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能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申请人认为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应当确认而不予确认的,只能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确认和赔偿。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所主张的违法行使职权事实视为已经确认,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司法赔偿: (一)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又作出撤销拘留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者虽未撤销拘留决定,但实际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在一年内未继续追诉的; (二)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向批捕部门申请批捕,检察机关或者批捕部门作出不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 (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又作出撤销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 (四)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后,又作出撤销逮捕决定,或者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释放的。但是,因原告撤诉导致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的除外; (五)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又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但是,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除外; (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又撤回起诉,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 (七)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在法定上诉期内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生效的; (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二审改判无罪的; (九)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改判被告人无罪的; (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认定其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十一)司法机关和(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处分决定认定其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十二)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司法拘留、罚款决定后,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原拘留或罚款决定的; (十三)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定,确认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的; (十四)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认定有超过法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超过法定金额实施罚款、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当,导致财产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行为的; (十五)司法机关以其他方式撤销原司法行为,并且明确否定原司法行为效力的。 赔偿请求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森清司法赔偿,称为赔偿请求人: (一)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三)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在我国领域内要求我国给予国家赔偿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但其所属国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实行对等原则。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国家赔偿委员会 1、赔偿义务机关为实施违法职权行为,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参加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以自己名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案件依下列方式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公诉机关撤诉的,亦同。) (5)罪犯在服刑期间被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使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基干为赔偿义务机关; (6)因刑讯逼供、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的,实施违法职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 3、国家赔偿委员会是代表国家对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审判机关。 国家赔偿委员会设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我省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该基层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赔偿案件。 三、国家赔偿标准申请向谁提出 (一)行政赔偿 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刑事赔偿 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那么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国家赔偿申请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网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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