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什么时候抓人 |
释义 |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什么时候抓人 一般是三十日以内。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二、交通事故赔偿所需资料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 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 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二) 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 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 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 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 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5、 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三、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对逃逸者进行拘留并且进行罚款,再依据违法情况进行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什么时候抓人”的相关内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需要交警过来处理解决,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以及逃逸的人也会被抓捕的。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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