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以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首先需要对其行为能力进行认定,确认其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可以自行对其财产做出处理。如果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其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需要先经过特别程序变更其监护人为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再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并做出对其有利的陈述、答辩,为其财产权利进行争取,对伤害其人身权利及财产权益的行为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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