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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赖着不走”咋办?
释义
    先看一个案例:
    聂先生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与聂先生续订劳动合同。但聂先生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年半以后,聂先生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以原劳动合同已期满终止为由,不同意聂先生的请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聂先生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聂先生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朱丹律师认为,聂先生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其理由在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长达一年半没有与聂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前面的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不签合同状态满一年以后,用人单位视为已经与聂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学员问朱丹律师,如果单位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赖着不走”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怎么办?
    朱丹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赖着不走”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保留好相应证据。这样只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前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如果因为工作疏忽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还未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怎么办?
    那就应当催促劳动者尽快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仍然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只不过需要支付整个用工期限的经济补偿金而已。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
    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第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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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