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支付 |
释义 | 劳务派遣这一特殊的用工方式,是劳务派遣公司给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呢,还是所在上班所属的单位支付呢?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谁来支付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谁来支付?我国劳动合同法语焉不详。该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该法第62条又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单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从这两条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似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来支付,但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又是由用工单位来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被分成了两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在这种情况下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谁来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呢?在工资分两部分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又如何确定呢? 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及用工单位能否约定工资的支付方式呢?比如约定无论是基本工资还是绩效工资及奖金都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或用工单位支付,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无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允许这种约定,这种约定有利于工资结算的统一,也有利于责任的明确。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不支付或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同工同酬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立法只可能是一个原则,在实践中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在实践中我们曾碰到这样的极端例子:某国有垄断企业同一岗位正式在编人员用工工资达8000余元,而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只有900余元,虽两个人的资历、学历也许有差别,但相差近十倍的工资显然是有违同工同酬原则。 如果用工单位违背同工同酬的规定,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救济,这实际上是就业歧视的表现,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推荐: 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包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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