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3年6月建材厂办公楼进行装修时,将装修工程承包给私人装饰公司。2004年1月1日,装饰公司老板李某在装修过程中,被电锯锯断左手,事后,李某向建材厂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享受建材厂职工工伤待遇。建材厂表示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李某不是本厂职工,而且双方签订的装修书面协议中对工伤待遇问题未作任何约定。那么,李某要求工伤待遇合理吗? 答:这里涉及的是私人承包负责人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后由谁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根据《劳动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形成劳动关系为前提。此类案件应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来处理:有劳动关系的应享受发包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没有劳动关系的则不能享受发包单位职工的工伤待遇。 显然,本案中李某系私人装饰公司负责人,李某不是建材厂的职工,与发包单位建材厂没有劳动关系。李某与建材厂签订的是装修工程承包协议,属于企业间的经济合同。在装修施工中,装饰公司的人,包括老板在内,发生工伤理应由装饰公司负责。因此,李某的要求不予支持,他不能享受建材厂职工的工伤待遇。李某当老板又干活,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是为自己工作负伤,全部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 当然,如果李某自己投资的装饰公司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则李某还是可以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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