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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解散能否要求返还出资
释义
    一、合伙企业解散能否要求返还出资
    合伙企业解散不能要求返还出资。当合伙伙伴无法继续合作下去或合伙企业散伙的时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而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法律网提醒您,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有: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程序有哪些
    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程序有: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报纸公告;
    3.登记债权;
    4.支付清算费用、偿还债务;
    5.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
    6.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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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