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 |
释义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導致整個章程的無效,對于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各國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規定,主要是公司性質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備條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 依据我國公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 (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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