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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温州三份虚开发票牵出涉税大案
释义
    2013年,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成功查处了公安部督办的“1·22”特大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达3.82亿元。2013年8月,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浙江“1·22”虚开发票专案查获的线索,对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展了重点检查。
    经查,2011年9月,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公司签订虚假房产营销代理合同,支付11%的开票费用后购买了3份假发票,在销售费用中虚列房产营销代理费用共计50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该公司采用虚构代理业务,并购买假发票进行成本列支手段导致多列成本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同时,温州市地税局稽查局还发现该公司采取应收款挂账的形式长期借款给股东个人,按规定应视同股东红利分配,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追缴税款、滞纳金1548885元,并处罚款1084980元,同时责令公司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902460元。
    该案件是“1·22”虚开发票专案背后牵出的虚开发票案件,虽然发票数量少,但涉案金额较大。同时,该案的查处对温州房地产行业的规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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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