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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中能不能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释义   一、合同中能不能约定合同解除条件
    其一,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其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合同因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失效时,既有向将来失效的,也有溯及既往失效的。
    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否只关乎当事人的解除权得否发生,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既有向将来发生的,也有溯及既往的,因此,它无须要求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一定是在作出这种约定以后才发生的。事实上,由于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目的在于授予一方当事人于特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如果约定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其实质就是即刻授予了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权,只要当事人作出的这种意思表示系真实意思,法律就无需干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定,用人单位可以间接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适用限度之内,通过合法程序间接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的管理目的。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订立的,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上班一个月内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如果是在一个月后不满一年期间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建议劳动者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一些不利后果。
    除此之外,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办法强制劳动者来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单位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对于已经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明示拒签劳动合同,对于单位而言,存在两大风险。一种风险是不签劳动合同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很难纳入到劳动合同法39条关于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关系不给经济补偿金的范畴);第二种风险是维持劳动关系,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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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