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误治疗导致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有责任? |
释义 | 网友咨询:我大侄女吴某的丈夫因肠道疾病在广州某家医院进行诊疗,经诊断,医院建议动手术。吴某的丈夫于是回到岳阳某医院治疗,岳阳某医院认为病情不严重,无需开刀,仅需打点滴吃药就好。在岳阳的医院住院5天后,吴某的丈夫出院并赶回广州,回到广州的当晚,吴某病发并进行了开刀手续,广州的医生说如果早点开刀手续,病情是不会加剧的。吴某认为岳阳的医院诊断错误,延误治疗,导致其丈夫病情加重。请问:岳阳的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吴某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您如果认为岳阳的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建议您立即收集、封存您丈夫在岳阳该医院的治疗病历资料,然后向有资质机构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岳阳医院确实存在过错的,您有权要求岳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岳阳医院如果拒绝赔偿的话,您可以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一、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院的免责事由有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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