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健全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
释义 | 尽管我们要鼓励股东在必要的情况下提起派生诉讼,捍卫公司利益,但也要防止股东提起不必要的派生诉讼而妨害公司的正常运营,尤其是在确定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的情况下。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1、限制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利 这种处分权利主要包括在诉讼程序中,原告股东撤诉与和解的权利,撤诉与和解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但为了防止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谋,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宜借日本的立法例,对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应当将撤诉与和解通知和公告,原告股东在撤诉前以及与被告达成和解之前,应将撤诉原因、和解的内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公告,如果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可以撤诉与进行和解。 2、明确恶意诉讼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 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害,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侵害人的请求权,同时也会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也会使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工作受到一定的干扰。因此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应当确立其对公司及被诉董事、监事等人的赔偿责任。但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那些具有恶意的股东,否则会打击股东派生诉讼提起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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