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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通知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释义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性质
    学界通说认为,债权让与通知为观念通知,是准法律行为的一种。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是关于某种事实或者认识的通知。行为人表示的并不是某项意思,而是一种他知道的情况或一项事实,相对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不能对既已发生的法律效果产生影响。债权让与于让与人和受让人就让与事宜达成合意之时就已有效成立,通知只是将既成的事实告诉债务人使其得以知晓,故通知中并不需要有发生债权让与的法效意思。但作为准法律行为,其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自达到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权利继受人时生效。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受让人取得债权;
    2、如果从权利非专属于债权人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书面形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如美国合同法规定,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既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的转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虽无明确限定,但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一般倡导书面形式。
    2、通知送达的方式
    (1)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
    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2)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有不同主张,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3)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4)应当认定在有债权转让协议情况下诉讼通知方式的有效性。
    诉讼通知的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是债权受让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人确实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第二种情况是债权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没有取得书面的证据,债务人据以进行抗辩。所以,在诉讼中债权受让人主张诉讼中的送达也是债权转让通知。
    三、债权转让没通知债务人有效吗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无效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债权转让系准法律行为的一种,虽然债权转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根据规定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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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