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如何定义恶意抢注商标 |
释义 | 一、法律上如何定义恶意抢注商标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三、恶意抢注商标投诉准备材料 (1)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2)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3)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量、销售渠道、方式、市场份额等相关资料; (4)该商标所有人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宣传资料及上述媒体中所有涉及到该商标的评论、报道、宣传等资料; (5)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拍卖等商业活动的相关资料; (6)该商标的获奖等商誉资料; (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应当予以采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法律上如何定义恶意抢注商标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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