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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主体的确定
释义
    车辆买卖û有过户的情况下,如果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由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这同样也是基于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理论依据。因为,车辆虽然û有过户,名义上仍属于原车主所有,但实际上原车主已经丧失了运行支配权,运行利益也归属于实际车主,所以再让原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函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δ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时指出:“连环购车δ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δ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Υ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要提醒注意的是,车辆交易不办理过户手续,Υ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原车主仍会承担较大风险,比如,如果车辆肇事后驾驶员逃逸且找不到实际车主,而原车主又无法举证车辆已转让给实际车主的情况下,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至少,受害人起诉时一般并不了解实际车主是谁而会将原车主列为被告,不管最后法院如何认定,原车主必须要向法院举证证明车辆已转让,既浪费精力,又浪费财力。因此,车辆交易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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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