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组解散后谁为被告 |
释义 | 一、清算组解散后谁为被告 已解散的公司,如果名称和法人都已经注销,表示公司法定主体资格已消失,是不能再做为诉讼主体资格的,也就不能成为被告。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的,应变更其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变更其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二、公司解散纠纷以谁为被告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应该是公司。公司僵局,即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继续存在会是的公司股东利益受损严重。当公司僵局出现又没其他方法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三、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清算组解散后谁为被告的法律知识。破产清算组解散后,企业的法人便作为被告,这样债权人便可以向相关的人员追寻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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