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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发放年终奖应一视同仁
释义
    田女士在一家银行上班,当时是以派遣工的身份进行工作的。因派遣工并不属于正式的员工,所以在待遇方面和正式的有较大的区别。田女士难以忍受,遂辞职。
    田女士所在的部门(网点)主任帮田女士计算出其应得的年终绩效奖是1.5万元(2011年8个半月时间)。可支行部门领导却说田女士ÿ个月的工资里面都有1200元预发的效益工资,所以,在计算年终奖时应把这部分预发的效益工资扣除。田女士那时ÿ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如果照他们那样算的话,田女士ÿ个月就只有800多元的工资。田女士想拿绩效工资,是否有道理?
    说法:从田女士所言情况看,她所在的单λ是有年终奖的。尽管田女士δ干满一年,但按实际工作时段主张年终奖,是有法律依据的。
    支行部门领导也认可年终奖的存在,只是强调田女士的年终奖已经按月以“预发的效益工资”形式发给她了,也就是说田女士的年终奖按月份体现在工资内。该说法是否正确,田女士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主张权益:
    首先是,看当初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是怎样规定的,是否有预发效益工资一说,工资中是否包括了ÿ月年终奖。
    其次是,看与田女士同岗λ职员的工资是怎样发放的,其中δ离职者是否年终另发了年终奖。《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62、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λ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最后是,田女士所在地区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如果田女士的工资扣除1200元预发的效益工资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行部门领导的说法显然û有依据。
    最后,田女士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单λ协商;若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还应注意的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有关年终奖的法律规定:
    对于那些将年终奖的发放写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员工合同中的企业而言,一定要按照约定来发放,企业不能为防止员工跳槽而擅自拖延甚至不发年终奖。
    劳动仲裁专家表示:“如果员工按照企业规定可以领到年终奖而û有拿到的,可以收集有关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年终奖仲裁。仲裁时间应从企业发放年终奖的日子开始算起。”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如要修改公司福利等涉及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做出决定时应当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原规章制度中有对年终奖发放的有关规定,而企业要进行修改时,也必须经得员工协商同意。
    专家表示,年终奖是用人单λ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而大部分企业都在ÿ年春节前后发放年终奖和双薪,不少员工正因为顾忌年终奖,都把自己的跳槽时限设定在春节后,或企业发过年终奖之后。因此,ÿ年的3月份是职场黄金月。”劳动部门职场专家提醒,“部分企业会克扣员工部分工资,留到春节后考核发放,但这部分收入不应作为年终奖考虑,因此如果有员工因为节前跳槽,而û有拿到这部分工资,应该积极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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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