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立即执行数量标准 |
释义 | 一、死刑立即执行数量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死刑立即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是否需要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 三、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无上诉抗诉情况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毒品犯罪来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达到一定量的毒品相关犯罪行为即可以被判处死刑,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存在数量标准的。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死刑立即执行数量标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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