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怎么走 |
释义 | 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怎么走 (一)审计、评估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二)接受债权申报 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三)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 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 破产财产变价后,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破产程序终结 财产分配完成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 法院收到申请后,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 二、股份责任公司破产后怎么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一般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情形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可能存在的问题 虽然说金融市场是一个充满风险的市场,但是维护市场的稳定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会引起多家公司的资产受损,多个债权人的利益受损,那就可能引起更多的公司因为拿不到应收账款或其他权益而使他们的公司资产的减少,最终可能引起这些公司的破产。这样产生的连锁反映,会使金融界人人不安,这样就降低了交易的成交率,降低了资金的周转率,使得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变慢。所以,我觉得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既然有企业破产,就会有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从源头上就堵上这样的问题呢?也就是说,把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条件规定提前,让其在有能力偿还其债务的前提下宣告破产。这样使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时,能够让其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企业无法还清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就是资不抵债。所谓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所谓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所谓资不抵债,也就是说资产小于负债。当一家公司的资产小于负债,就是说这家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负的。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即一个会计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企业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包括债权人借入和所有者直接投入两个方面。向债权人借入的资金,形成企业的负债;所有者投入的资金,形成所有者权益。即所有者权益等于资产减去负债。 当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刚刚注册运作时,它的所有者权益原则上就是这家公司已出资的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有一定要求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三万,也就是说他的所有者权益至少在刚开始经营时是有三万的。这就能保证与它交易的人有三万做底的保证。但是,随着公司的运作,生意有输有赢,所有者权益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如果当这笔交易还未开始前,一方实际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很少,或者已经为负,只是债务尚未到期,在交易过程中,该公司就可能面临破产,或者一旦这笔交易失败,该公司会面临破产,到时候交易的另一方就会处在可能坏账的风险。这就有违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有些有限责任公司明明快要破产了,但是他想最后赌一把,找了一个相对利润较大的,当然也是风险较高的业务做。如果成功的话,该公司就会摆脱当前可能破产的危险,如果失败的话,他就会破产,并且基本上没有什么偿还能力,这就会使对方的债权无法实现,甚至血本无归。如果对方知道该公司可能已经面临破产,他就可能不会冒着坏账的风险进行这场交易,毕竟没有人会希望坏账,虽然金融市场充满风险,但是当预计收益不多,而所冒风险却很大时,很少人才会去做,大多数人还是希望规避过大的风险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怎么走”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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