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 |
释义 | 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文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的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条件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执行死刑,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日期计算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都属于死刑的范畴。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如果一个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说明其罪行不至于判处立即执行,即罪行还不是极其严重,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使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是不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只有故意犯罪,并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 首先,死缓适用标准不明必然导致罪刑轻重失衡。在法官的一念之间,某个被告人可能就被宣告立即执行了,而另外一个被告人却幸运地获得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宣判;罪重的犯罪人可能被判处了死缓,罪轻的犯罪人却可能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一位正在地方法院锻炼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深有感触地说:“案件的事实总是很复杂,有时候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真的很难定夺”。 其实,主要的原因也许不在于犯罪事实的复杂,适用标准都不清楚,法官如何能轻易地定夺呢? 其次,死缓适用标准不明也为司法腐败埋下了伏笔。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法官做出任何裁判也就无所谓正确或者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案件被告人 ——尤其是所谓政治精英、财富精英、知识精英——当然会通过各种不正当的途径去影响甚至收买法官,从而挽回自己一条性命。 再次,死缓适用标准不明还会引发民众对发生了司法腐败的“合理怀疑”,必然损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比如,亿万富翁袁宝璟被暂缓执行死刑的时候,网上传言是因为袁在执行死刑当天签署了一项捐赠书,向国家捐赠了495亿元的财产,所以辽宁高院决定暂缓执行其死刑。 中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刑罚易科制度 [18],为什么传言一出,多数人认为袁宝璟显然是在“花钱买命”、“花钱抵罪”?因为民众相信袁宝璟有买通司法机关的“能耐”!不难看出,在死缓标准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要让民众相信一个死刑判决的公正性是比较难的:强势阶层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死缓,民众会“合理怀疑”他贿赂了法官;弱势阶层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民众又会指责法官歧视弱势群体,或者猜测法官没有吃到“腥”。 最后,死缓适用标准不明必然削弱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因为死缓标准不明确,民意、舆论可以很容易地找到“杀”和“不杀”的理由,一旦民意、舆论质疑死刑判决,法院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从这个意义上说,死缓标准的模糊实际上成了舆论、民意“绑架”司法的制度根源,是“民愤杀人”、“舆论杀人”的帮凶。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限之内。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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