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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释义
    1.现场勘验笔录。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气候,以及报案人员的基本情况。(2)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3)参加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心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2.检查笔录。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人以及见证人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检查时,侦查人员与审判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3.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工具,试验的目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人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音、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最后,无论上述任何一种笔录,都要求所有参加活动的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七十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I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四条侦查实验的经过和蛄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④《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4月 公安部发布)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好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允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脱,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的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要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有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现场。
    现场勘查必须统一认识,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排人参加指导。有些一 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 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_参加。劫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左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关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秩序等现场分工,组织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警急措施。
    3.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
    4.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处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现场。
    5.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有关的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研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行形成实验。
    七、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院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
    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研究伤痕的形态,大小和位置。
    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物等。
    3.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研究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
    八、现场勘壹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
    1.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栽:
    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
    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
    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壹人员的姓名,职务;
    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
    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研究反常现象;
    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
    拍照的内容,数量研究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研究见证人签名;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院单独制作;再次勘查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
    
    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像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象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象。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客照片。
    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研究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
    九.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
    1.对不需要的保留现场,通知事主处理;
    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
    3.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
    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_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的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以上领导批准。
    十、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急救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照下列纪律:
    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
    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然后物品:
    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
    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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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