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的解除或变更 |
释义 |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这是因为,如果双方解除或变更了委托代理合同的,诉讼代理权限也势必要解除或变更。如果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解除或变更了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以免人民法院再要求委托代理人履行诉讼义务,或者产生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情况,从而防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自收到当事人的解除或变更通知后,原授权委托书即失效。 当事人解除或变更代理人权限的,对代理人原来的诉讼行为是否还继续有效,本解释没有具体规定。 但根据我国其他法律对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在解除代理合同或变更权限后,仍应对委托人继续有效,不因以后的变化而影响以前行为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如果解除委托代理或者变更代理权限的,以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因现在解除委托代理或者变更代理权限,而否认代理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 如代理人原来被授予了处分权,并且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的,之后虽然当事人取消了代理人的处分权,代理人的原处分行为对当事人仍然有效。但是,如果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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