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
释义 | 导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违法索债,暴力拒还,则法理不容。那么,如何正确行使债权?如何正确解决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呢?专家面对面第32期邀请了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简军律师为我们详细解答,本文内容系根据律师访谈内容整理编辑而成。 一、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 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贷款、加工款、租金等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我们一般归之为金钱债权;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智力成果的,我们称之为非金钱债权。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使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三、情侣关系期间的债权债务 情侣关系期间的债务,不适用《婚姻法》进行处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可以理解成合伙,如果产生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则有双方协商按份分担责任,如果不能分清收益程度,由双方平均分担。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通常称之为次债务人)偿还债务,并且不需要得到次债务人同意。如果次债务人不同意,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但应注意,如果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五、债权人追债过程中,对债务人亲属造成伤害的处理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亲属只是一般性的言语威胁,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债权人实施了实际的伤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故意伤害罪。 六、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维权途径 1、双方协商解决; 2、可以住所所在地的居委会、司法所投诉,由相关部门或人员组织双方调解; 3、如果双方有仲裁协议或借款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如果没有仲裁协议或者借款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可以聘请律师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也可以向债务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 债权债务纠纷发生前,可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遇到大额金钱借款或签订大额标的合同时,可以与律师交流,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如果真的出现债权债务纠纷,首先要分析债权债务属于何种性质?非法债权,如“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次要选择合法的维权方式,不能无辜损害无关人员的权益;最后,可以寻找专业法律人士搜集证据,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PS:本期节目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 专家面对面往期精彩回顾: 《专家面对面》第32期:如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举证? 转载声明:本文为法律网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邓舒元 引用法条: [1]《律师函》 [2]《专家面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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