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船舶抵押权登记海商法中有哪些主要项目 |
释义 | 一、对于船舶抵押权登记海商法中有哪些主要项目 对于船舶抵押权登记海商法中有主要项目包括: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二、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性质 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性质,大致有如下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抵押权登记属于公法上的行为即行政行为,它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干预,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抵押权登记是出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设定抵押权的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抵押权登记属于民事行为。其次,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债权,无论是抵押权还是其所担保的债权皆属于民事权利,故而抵押权登记为私法行为。 3.折衷说。该说认为,抵押权登记既有私法行为的一面也有公法行为的一面,不能一概而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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