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返还财产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执行返还财产的方式是折价返还,即承包人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按照“折价返还”的规则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是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价款;二是按当地市场价、定额量据实结算。 (二)修理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一)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分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三)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四)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五)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六)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建筑工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建筑工程责任承担方式有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等方式。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建筑工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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