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留置权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留置权的主体应是债权人,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留置权,这是由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质及作用决定的。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换言之,债权人不能就没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主张留置权(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被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权人事先依合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些财产往往是债权人依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留置,否则会构成侵权。 4.须债权的发生与被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这意味着法律不允许债权人留置依其他合同占有的属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1.折价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同时费用也较高。 3.变卖 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法律网提醒,无论留置权采取哪一种方式实现,对财产的处置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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