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入股可作为征收补偿方式的选项 |
释义 | 基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城镇化中所需的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解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事实上平等即物质利益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即法律上平等。这种事实上平等所体现的是越公越优越,超越了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与宪法修正案已还原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存在不一致。应当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实行以土地市场价为标准,从而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间的物权平等,实现农民个人与政府、农民与市民间法律上的平等。土地使用权入股应作为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选项,以保障农民平等发展机会。 如果以基础设施或商贸和住宅建设项目的股权为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则将使一次性补偿成为持续的回报。对我国的项目开发者来说,既可以部分解决融资困难,尤其解决基础设施建设收费项目改革后的资金短缺,又可以解决征地“钉子户”难题而获得一批合作者。当然,以股权为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只能适用于建设项目以公司化运营的情形。法律可以提供这一补偿方式,与货币、实物补偿方式一起供土地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土地被征收人选择这一补偿方式的,必须考虑和承担它的风险。对开发商来说,接受土地被征收人的入股选择应当成为一种社会义务,但有权要求政府支付同等的补偿金。 此外,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基于土地的特殊属性以及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按期补偿也应作为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可以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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