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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张方式
释义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张方式
    1、与发包人协商议价
    在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到来后,承包人可与发包人经过协商、达成最后的就建设工程抵顶工程价款的协议。此种方式有利于承包人节省诉讼成本,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然而,该行使方式可能会诱发承包人与发包人恶意串通损害该建设工程上其他权利人利益的风险。因此小编认为,双方折价的情况下,需要相应的规范机制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合理约束,比如,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由独立鉴定机构确定合理价值,双方当事人协议签署后,应通知其他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并对该协议进行公示。
    2、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主张
    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最为保险的方式即是在规定期限即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有申请拍卖建设工程的权利,一般而言,承包人可以先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建设工程优先权确认之诉或确权申请,然后请求拍卖建设工程,此种方式主要是通过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来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当然,如果发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则承包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提出该申请就意味着向发包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是多久
    所谓“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问题,源自《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是协议折价和申请法院拍卖。协议折价前提是承、发包双方达成合意,而催告行使是单方行为,不能认定催告是通过协议折价的方式行使优先权。因此,从法律规定看,没有直接支持书面行使优先权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六个月期限内剑拔弩张的通过诉讼行使优先权规定对承包人要求过于苛刻同时增加双方诉累,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一旦启动将会旷日持久,还可能会触发连环诉讼。同时考虑优先受偿权也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肯定书面行使的效力无论对保护承包人利益、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稳定都是有利保障。
    三、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各地法院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建设工程优先权主张还是有几种方式的,比如说协商议价、诉讼或者仲裁、发函等方式的,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张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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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56:13